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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时间:2017-04-20 10:17 点击:
        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和市第四次党代会培育“六个新兴服务业”的有关要求,加快推动全市新兴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政策适用于新设立、新注册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乌兰察布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每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医疗、养老、体育、健康、会展、教育、物业、影视传媒、大数据及信息相关产业等新兴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房租补贴。企业在指定场所(写字楼、商业楼等)租用办公场所自用的(面积不超过1000㎡),自入驻之日起给予租金补贴,前2年按照100%补贴,后3年根据发展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补贴。2年内无发展业绩,责令退出。
在指定场所(写字楼、商业楼等)购置办公场所自用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建筑面积)。
       (二)经营奖励。企业自形成地方财政贡献且当年达到20万元以上的,以其当年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5年内每年按照90%给予奖励。
       (三)高管奖励。经认定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自在我市缴纳首笔个人所得税起5年内,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90%给予奖励。
       (四)用工政策。企业对当年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
       (五)规费减免。5年内市县权限范围内或经自治区批准可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市县权限范围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类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六)重点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涉及用地的重点扶持项目,用地政策“一事一议”。

三、其他事项
       (一)政策兑现的时间和方式。企业与政府签订“投资保障协议”,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适用优惠政策。经营奖励和高管奖励实行按月兑现,即当月缴纳税款并提交完税凭证,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将奖励资金划拨到该入驻企业银行账户;对于其他奖补资金,于政策规定扶持内容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奖补资金划拨到该入驻企业银行账户。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二)完善配套服务机制。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服务、监督等日常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开辟绿色通道,探索利用中介组织代办注册登记、报税完税等各项手续,优化对企业的服务。
       (三)经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相关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引进的产业或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引进企业个数和资金到位比例,给予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2%的工作经费。引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四)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配套政策。
联系人:弓 箭 13514849898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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