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

关于对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复核的通知

时间:2016-03-31 11:16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对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
示范基地进行复核的通知
 
 2015年,我委重新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内经信发规字〔2015〕3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  强“示范基地”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经我委研究决定,对2011年以来认定的99家“示范基地”进行全面复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认真做好“示范基地”自查工作
自查单位要对照“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基本条件和服务功能逐项进行梳理自查,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自查结束后要根据自查情况编制“示范基地”自查报告,同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1)、《“示范基地”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2)和《“示范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并将上述材料汇总形成自查材料。自查单位要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制自查材料(一式三份)于2016年4月底前报送所属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自查材料。
二、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现场复核工作
在“示范基地”自查的基础上,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统一对所属“示范基地”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要对照“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基本条件和服务功能,通过逐项查阅有关资料、座谈了解有关情况等进行现场复核。复核结束后要围绕“示范基地”基本情况和服务功能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或不足及下一步整改建议等形成复核报告,并填写《盟市主管部门复核意见表》(附件4)。
各盟市完成所属“示范基地”现场复核工作后,做好本地区“示范基地”复核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总分析并形成复核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于2016年5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并附具各“示范基地”自查材料及盟市现场考核材料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标准,切实组织做好“示范基地”复核工作,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将根据盟市复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现场抽查。
(二)对于复核不合格的,可限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做好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措施及时限;对于拒绝整改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将取消“示范基地”资格。
(三)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示范基地”的监督管理,认真总结本地区“示范基地”建设运营的好做法、好经验,切实培育一批特色产业鲜明、服务功能齐全、创新创业带动作用强的“示范基地”。
联系人:魏巍;联系电话:0471-4826485
电子邮箱:fzghc123@126.com

------分隔线----------------------------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