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555元,农村牧区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为3906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55元和306元,增幅11%和8.5%。
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83415人,占全市非农人口10.7%,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42777.5万元;农村牧区低保对象305120人,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4.6%,共支出农村牧区低保资金94548.5万元。
截至2017年底,民政部门共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3153人,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46.2%。建档立卡贫困户136743人中享受低保53967(其中摸底前已保障22320人,新纳入32118人,动态管理退出471人);享受现金直补8173人(新纳入9342人,动态管理退出1169人);享受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013人(其中摸底前已享受636人,新纳入421人,动态管理退出44人);享受孤儿及困境儿童待遇234人。此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4042人次。
全市现有敬老院20所,其中中心敬老院9所,分院1所,区域性敬老院8所,分院2所,全部完成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017年城镇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均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1200元/月、800元/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均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8000元/年、5078元/年;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969元/月和373元/月。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有农村牧区特困人员24753人,集中供养1898人、分散供养22855人,共支出供养资金17420.3万元;城镇特困人员共计874人,集中供养126人、分散供养748人,共支出供养资金1177.4万元。
截至2017年底,全市累计救助各类对象394453人次,其中资助参保参合337338人,直接救助57115人次。累计支出救助金16273万元,其中资助参保参合2366.2万元,直接救助13906.8万元。
截至2017年四季度末,全市共支出临时救助资金6341.7万元,累计救助97029人次,次均653.59元。按户籍性质分类:救助城市家庭39961人次,农村牧区家庭57068人次;按属地分类:救助当地常住户口家庭85784人次,非户籍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家庭11245人次;按救助类型分类:因医疗、教育、物价上涨等难以负担费用的家庭支出型临时救助78518人次,其中得到临时或一次性补助的非低保家庭27056人次,应急型临时救助18511人次;按困难程度分类:救助低保对象68582人次,特困人员11293人次,其他人员17154人次。
2017年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标准按照孤儿分散供养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200元;困境家庭儿童、因病因残致困儿童救助标准按照孤儿分散供养标准的50%执行,每人每月600元。
2017年全市享受高龄津贴人员66221人。其中,低保对象、离退休、领取社保工资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1200元,低收入高龄老人每人每年1500元,百岁老人每人每年7200元。
截至2017年四季度末,全市共支出“救急难”资金599.35万元,累计救助人次4964次,次均1207元。其中基本生活应急救助1800人次,突发事件应急救助3164人次。